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法治理念的增强,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即:人民法院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也就是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确是我们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法律效果是指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程度或所取得的有效结果。它是法律原则内涵的具体体现,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社会效果是指人们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下对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主流评价及认可程度,它受特定的社会观念、伦理道德、文化素质、主流倾向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可变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当是协调一致的,只要是依法裁判的案件,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就应该好;反之亦然,一般不至于出现两个效果相悖反的情形。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本身的缺陷、法官和当事人的偏好、司法环境不理想等诸多原因造成了很多情况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异位的情形,这使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大打折扣,阻碍了法治进程的前进。
在当前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背景下,有效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法院树立良好的形象,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三个至上”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用科学发展观统揽法院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确保司法公正,满足公众的期望。
实现司法公正也有个前提,即立法公正,也就是说必须保证法律是良法、善法。立法的公正与否也是影响社会效果的一个因素。在当前社会转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人大和政府要通过新一轮的立法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平衡贫富之间的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国家应及时根据当前新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社会的发展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健全,法律效果是社会真实价值的体现。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只有不断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公正是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公众对于法院的公正寄予很大的希望。公众关心的是司法的结果是否公正,但是结果的公正是由程序的公正作保障的。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很难有公正的结果。此外,程序还有其自身的价值,即使在无法达到实体公正的情况下(如证据灭失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公正的程序也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安抚作用,从而接受判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公正具体表现为在审判过程中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法定诉讼权利落到实处,保证诉讼程序严格依法进行;在审判结果上真正体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执行活动中要穷尽一切可能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此外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可以确立判例制度,以便做到同案同判。同时应当严格规范判决书的制作,判决书必须详细阐明理由,以促进审判公正。
(二)、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大局意识,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司法理念,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
法官的义务在于审判,司法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官的综合素质,体现了法官驾驭法律的能力。因此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必须对法官加强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官在具体的应用法律进行审判的时候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有效的实现裁判与调解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性化审判,把案件处理的合法合情合理,达到一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人民法院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工作思路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同时要将为大局服务体现在每一个具体审判行为上,体现在个案的处理上。司法为民,以人为本是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司法为民这一指导思想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完善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转变司法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提高民事案件审判的调解结案率,尽量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必须努力提高广大司法干警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官的裁判能力,尤其是司法调解能力,提倡法官的人性化审判。实现“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坚决查处和打击个别法官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的价值。
(三)、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审判权威,改善司法环境。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除注重执法队伍素质的建设外,还必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人民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法律宣传,积极开展法律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让社会大众对法律权威和法院裁判权威有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增强对法院裁判的认可,提高审判权威。尤其是在广大农村要深入广泛的开展社会主义普法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信法、用法的观念,营造良好的法律适用环境。而全国各所高校也可以利用节假日,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宣传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进一步提升整个社会的法律水平,使法律在社会效果的评价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社会效果反映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认知理念,对法律制度的认可程度及法律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有所了解,做到人人心中有杆法律的秤,才能有效的领会当前的国家政策,才能更好的遵守和运用法律。一旦涉入诉讼自己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起码对判决结果有一定的法律上的预见性,不至于因认识与法律规定的偏差太远,而对判决不满甚至采取极端做法,这样有利于当事人接受正确的判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之外的麻烦。即使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作为社会普通公众,对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也会用法律的眼光进行评价。公众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有利于形成理性的社会舆论,使社会效果与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更加接近。
(四)、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强化监督意识,创造良好的司法实施环境。
在党的政治领导和人大的法律监督下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依法正确裁判和执行案件的前提。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在意的社会效果只能是社情民意的自然反映,而不要被那些恶意炒作的舆论干扰、气势汹汹的权势干扰和个别当事人极端情绪的干扰扰乱视线。
同时,法院自身要强化审判监督和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力量,建立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在审判的各个环节上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加强与党委、人大的联系与沟通,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和视察工作,把审判活动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以促进司法公正。
总之,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和法院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需要不懈努力,不断探索,在具体工作中始终树立“三个至上”意识,处处坚持“以人为本”,总结出更多的可操作的经验,为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做出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