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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增租金合同受阻 法院调解意满双方

  发布时间:2010-11-16 08:50:57


    在租赁房屋中,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租赁合同无可厚非,随着物价上涨而一旦出租方要单方提高租金就要违合同之约定,合同就成了双方争议的核心。近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宝莲寺法庭就调处了一起因原告单方提高房租违反合同约定而引起的纠纷。

    2008年6月14日,原告胡某承租被告韩某位于安阳市鼓楼东街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房屋租赁费为每年1800元直至政府拆迁时止。2010年8月12日,在被告收到被告交来的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900元房租后,被告单方通知原告上涨租金至4000元。原告认为双方已订立合同,应按合同交纳租金;而被告则认为物价上涨,租金亦应上涨。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要求增加租赁费系请求变更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的,不予保护。从原、被告签订合同2008年6月14日起至原告起诉2010年9月21日止已超过一年的不变期间,同时也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所以,原告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主审法官考虑到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还有一定的友情基础,经过法庭多次反复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均同意在租赁费增至每年2800元。

    经过本案的处理,法官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具有重要作用,为防止类似纠纷再现,合同中可对租赁费进行更加详细的约定。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安阳市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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