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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 化解社会矛盾

  发布时间:2010-11-16 08:42:00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必然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时,运用社会理性的同时反映着社会生活。然而,社会理性、社会生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永恒运动中体现着社会需求。因此,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革以便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人民法院需要能动司法,对司法理念和实践进行创新,回应转型社会的价值需求。

    一、基层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从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诉,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闹事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要求得不满足后,也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较大。

    3、涉农案件审理难度大。一些村组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发包的任意随意性较大,将村集体的土地、资产低价发包。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提前终止承包合同、同一块土地发包给多人,引发矛盾。一些村组财务会计管理混乱,向农民出具欠条不规范,帐务往来记载不规范,有的甚至根本未入帐。农民起诉村组要求偿还债务,村组不认帐。

    4、执行程序中涉及的矛盾较多。一是涉及政府案件的执行难,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职能未完全分离引发一系列诉讼,在判决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要考虑与政府的关系协调问题导致执行困难,或者长时间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在“官官相护”,而一些乡镇部门也因执行对法院产生意见。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申请人往往是受害人或亲属,身体、精神已然受到伤害,需依法补偿,但问题是被执行人失去了自由乃至生命,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是几百元的标的,执行工作也寸步难行。一纸难以执行甚至根本不能执行的判决,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或呵护被害人,都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三是是普通执行案件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躲避执行,或外出打工或转移财产,法院客观上难以执行。权利人对自己通过诉讼仍然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感到非常不满。

    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影响农村稳定。一些因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有的构成轻伤成为刑事自诉案件。但有的公安部门认为刑事自诉案件应由法院处理,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有的加害人甚至外出逃跑,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在民事赔偿中,由于法律规定有赔偿标准,加上当事人自身过错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满,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转而怨怨相报,寻求自力救济。

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还有很多,比如相邻关系、在婚姻纠纷等。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纵观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 主要的一些特点表现在:

    1、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及类型呈现多元性。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一般矛盾纠纷,发展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同时矛盾纠纷的类型也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

    2、群体性事件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农村改革中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基层行政组织不依法办事引发的土地承包、粮食直补、农民负担、非法集资及乱收费等纠纷、因国企改革职工下岗、劳动争议、特困低保、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纠纷。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成分复杂,几乎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乃至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3、对抗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许多矛盾纠纷看似平常,但激化时间快,过程短,往往一触即发。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进京上访,有的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上访请愿等。

    4、物质利益色彩浓厚。目前各种社会矛盾中,最主要是实质上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这些在过去属于隐性的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一些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矛盾,过去都是单位内部解决,现在则经常通过诉讼来解决。

    5、社会矛盾呈现串联性。现在的事件背后有策划者和组织者。组织手段带有隐蔽快捷的特点。策划者往往利用网上发贴、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串联,经常是聚集前化整为零,需要时随叫随到,短时间就能形成大规模的群众聚集。这也是信息时代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大难点。

    三、当前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法院之所以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

    1、法院职能的转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必然地,法院要更多的承担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这样,法院的压力增大。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这部分的工作实际落到了法院的肩上。而且,在目前通过行政程序不能最终解决的问题,最后也往往到了法院,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2、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处理案件不公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法官在办案时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由于认识水平的问题,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不恰当。二是办案效率不高,虽然法律上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有的案件是应当尽快解决的却拖到审限的最后,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也办理审限延长手续,有的案件多次鉴定、公告,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实现。三是执行力度不到位,在执行中强制权利人作出让步,使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打折扣。当然,现在到法院诉讼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比以前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难度加大、法律适用困难,也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3、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把经营风险、败诉风险归咎于法院。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还有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权利人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三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上访,这些案件的上访量已经占到信访机构接访量的一定比例。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员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乃至出现“千方百计进京城”的现象。四是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由于法院的判决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难免有一些案件与普通民众的认识水平是不一致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认为司法不公,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另外,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望值过高。

    四、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正如某位法官所说:“法院政绩,应体现在化解了多少矛盾,而不是审结了多少案件。”为当事人解决具体纠纷,这是法院生产的“私人产品”,“法院不仅要解决矛盾纠纷,更要做好社会调控,使功能向生产‘公共产品’升级。”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基层法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化解社会矛盾:

    1、坚持公正高效司法。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就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实现。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遵守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努力追求实体公正。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极少数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改判。

    2、坚持人性化司法。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坚持文明司法。功能的升级,源于理念的升级,最终体现为效果的升级,这就是文峰区法院不再是疲于应付案多人少的局面,而是通过主动服务、创新举措,让纠纷更少、矛盾更小,从而使案件数下降,信访量减少。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通过巡回办案、案后回访、法制讲座、案例报道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作用。

    3、工作重心前移,主动服务,早介入、深谋划,实现“矛盾最小化,诉讼最少化”。当前,大量的矛盾集中在基层,而最终解决的主体却在社会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矛盾化解与矛盾存在出现错位,形成了“倒金字塔”型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将司法重心延伸到诉前和诉外,下沉到基层,将大量社会矛盾解决在初始和萌芽状态,构建起稳定的“金字塔”型社会矛盾化解格局。

    4、依法切实处理上访问题。认真对待群众上访,不能久拖不决。要本着彻底解决问题的原则处理信访,对信访中发现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对无理缠访的,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对以上访为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秉公执法或者司法,但当事者还是自认为受了不公的待遇、听不进别人的解释和规劝的,可以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5、维护司法权威。充分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对案件没有错误的不能轻易进入再审,更不能多次反复改判。判决不具有稳定性,只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更加高涨。同时,要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共同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

    6、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作为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服务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体系建立完善的重要路径。各类社会纠纷在各方面均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而现行纠纷化解权配置下的治理模式却显得力不从心。纠纷化解权体制机制性配置莫过于单力化解与合力化解两种模式。当纠纷呈简单形态存在时期,纠纷单一化解方式,或诉讼,或调解等,均可分别予以应对。当纠纷呈现复杂形态存在时期,纠纷化解手段的综合创新便成为必要。纠纷化解“合力模式”是对现代纠纷复杂化的现实回应。纠纷化解“合力模式”将所有社会纠纷均吸纳进入纠纷的社会化处理渠道,形成了对全社会纠纷类别化处理的全覆盖。这不仅提高纠纷处理的正当化程度,有效救济了“民权”,提升老百姓的满意度;还能有效巩固了“政权”基础,提高执政者的信誉度;更能有效维护“法权”,提高了法治权威度。

    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形成和不断完善,对于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不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而是人民法院的“份内事”,是人民法院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应该把能动司法维护社会秩序作为重要职责,做社会矛盾化解的参与者,不当社会矛盾化解的局外人。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安阳市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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