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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布时间:2010-11-12 08:59:57


  

    法律效果是指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程度或所取得的有效结果。它是法律原则内涵的具体体现,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社会效果是指人们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下对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主流评价及认可程度,它受特定的社会观念、伦理道德、文化素质、主流倾向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可变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当是协调一致的,只要是依法裁判的案件,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就应该好;反之亦然,一般不至于出现两个效果相悖反的情形。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本身的缺陷、法官和当事人的偏好、司法环境不理想等诸多原因造成了很多情况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异位的情形,这使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大打折扣,阻碍了法治进程的前进。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确保司法公正,满足公众的期望。

实现司法公正也有个前提,即立法公正,也就是说必须保证法律是良法、善法。立法的公正与否也是影响社会效果的一个因素。在当前社会转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人大和政府要通过新一轮的立法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平衡贫富之间的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大局意识,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司法理念,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

司法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官的综合素质。因此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必须对法官加强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性化审判,把案件处理的合法合情合理,达到一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

    (三)、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审判权威,改善司法环境。

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法律宣传,积极开展法律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让社会大众对法律权威和法院裁判权威有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增强对法院裁判的认可,提高审判权威。

    (四)、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强化监督意识,创造良好的司法实施环境。

在党的政治领导和人大的法律监督下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依法正确裁判和执行案件的前提。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在意的社会效果只能是社情民意的自然反映,而不要被那些恶意炒作的舆论干扰、气势汹汹的权势干扰和个别当事人极端情绪的干扰扰乱视线。

    总之,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和法院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需要不懈努力,不断探索,在具体工作中始终树立“三个至上”意识,处处坚持“以人为本”,总结出更多的可操作的经验,为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做出应有的努力。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安阳市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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