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开庭前调解让双方满意 握手言和促案件执行

  发布时间:2010-11-09 09:08:41


    2010年10月26日,文峰区法院民一庭通过三次开庭前调解最终使原告李法江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区高华建筑公司、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2010年11月6日双方自行执行到位,案结事了。

    两被告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安阳市文峰区高华建筑公司承建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的一处工程,原告系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劳务费208869.68元。民一庭受理案件后,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庭前到法庭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逃避管辖,法院通知双方见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前调解,由于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拒绝与原告直接调解未果。第一次开庭时间到来前,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电话向主审法官晁震提出由于委托代理人在唐山市开庭申请延迟开庭,原告和第一被告提出异议要求按时开庭,考虑第二被告在外地,缺席开庭不利于让双方服判,通过做原告与第一被告工作,决定延期开庭。延期开庭送达第二被告委托代理律师时,对法庭表示了感谢,并同意调解。法庭按排了第二次开庭前调解,由于对数额存在异议,没有达成调解意见,但离调解成功已经接近。在拟订开庭时间前法官按排了第三次调解,根据前二次调解经验,主审法官首先让原告回避,由两被告调解达成初步意见,后让原告与第一被告调解,最终达成调解,被告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以承兑方式支付被告安阳市文峰区高华建筑公司工程款109000元;被告安阳市文峰区高华建筑公司支付原告李法江109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目前双方已自行执行到位。

    通过对本案的审理,主审法官注意到组织开庭前调解一是有利于解决双方庭审时针锋相对、据理相争、互不让步的矛盾;二是让当事人感觉到程序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树立法院、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地位;三是让法官树立服务于当事人的思想有利于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和偏见。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安阳市文峰区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