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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0-11-08 14:57:25


      

    2007年5月10日,被告赵某以销售原告张某啤酒为条件,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并在借单上注明“如借款人不再销售航空啤酒,则借款人应在停止销售啤酒之日起三日内将此借款返还借款人。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收取借款人利息”。被告不再销售航空啤酒且在借条上注明于2007年9月30日底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以生意不景气为由,经原告多次催还无果,遂双方发生纠纷诉到法院。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为及时确保当事人的利益,确定从调解着手解决该纠纷。通过分别与当事人谈话,法官从当事人双方朋友的感情基础上寻求突破口,耐心细致做被告工作,劝说被告站在原告的立场上互让互谅。起初被告仍有推诿之意,在听完主审法官分析法律关系及各种处理对其的利弊影响后,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进行和解。做通被告工作后,原告见被告态度极好,遂以撤诉方式解决双方纠纷。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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