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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机制改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11-08 10:56:26


    近年来,随着法院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执行机制的改革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2009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要继续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全国各地法院陆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但是与审判改革相比,执行改革显得较为滞后,引起执行改革的动因有哪些?执行改革应在哪些方面展开?改革过程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和矛盾,其带来的思考有哪些?笔者通过在执行局工作的亲身体会,对我院执行机制改革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意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我院执行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院执行局共有一线执行干警10名,每年承办的执行案件大约在1500件左右,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属于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占85%左右,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仲裁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占15%左右,从执行案件的类型分析,婚姻家庭类、合同类是主流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类案件在逐年上升,案件难度有不断加大的趋势,同时,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占80%以上,因此,案多人少、执行案件类型复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是我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在执行方式上,多年来,我们一直采用的是“一条龙”式的工作模式,即一个执行案件立案以后,由一个执行员包办一切,如对财产的调查、控制、委托评估拍卖、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执行款物的交付及执行财产的处分等事项都由一个承办人负责,执行权过度集中,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客观上会导致执行权的滥用;而执行干警同样也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思想压力,由于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每一起案件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往往顾此失彼、忙乱无章,执行效率难以提高;同时,因各个执行员办案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某些个案处理欠妥当,不断引起当事人上访情况发生,最近几年来,涉执信访案件在我院信访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处于高位态势,“执行难”现象客观存在,执行干警因压力过高而产生厌战和畏难情绪,执行工作缺乏活力和吸引力,执行体制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二、我院执行机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根据我院执行工作的特点,结合各地法院执行机制改革的经验,笔者认为我院执行机制改革的方向应趋向建立执行权分权制约的运行机制,即实行执行权“三权分立”的执行机制,所谓“三权分立”,即将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权三权分立,分别交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行使,行使执行裁决权即判断是非、解决争议,应当奉行中立、被动、公平的原则,非经当事人请求,执行法官不得中断执行程序的进行;而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则要以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积极、主动、高效的原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停止执行程序;执行监督权的行使则奉行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对案件执行的整个过程进行有效全面的审查,确保执行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有序进行,上述三项权能相对独立,由执行法官和执行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案件执行流程方面,应打破我院现有的执行综合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的格局,推行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可按执行流程设立启动组、调查组、财产处置组、综合结案组四个办案组,强化分权制约,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各执行组的具体分工如下:1、启动组负责执行立案的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5日内完成制作立案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完成送达和案件的移送工作;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有财产保全的案件可直接移交财产处置组;需执行调查的,移交调查组;2、调查组负责查找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车辆、房地产、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同时采取查封扣押、扣划存款等措施,执行调查应在30日内完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移送综合结案组;对需要处置财产的,移送财产处置组;3、财产处置组负责财产的评估拍卖、执行款发放、执行和解等工作,结案后移交综合结案组,执行期限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如评估拍卖等视情况顺延;4、综合结案组负责对各执行流程的监督、当事人或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司法救助审查、新发现财产案件的恢复执行、执行案件报结审验归档等事项,并做好执行案件的信访接访工作。每个执行组可设执行长一名,执行员三至四名,上述四个执行组既明确分工,又统一协调,能充分调动每个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使每个执行员办理执行案件的数量和难易达到均衡标准,从而可提高每个执行员的执行综合能力,保证了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

    三、实施执行机制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当然,在推行上述分段集约执行机制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如各个执行组的有效衔接问题,案件交叉和回转问题,执行组内部分工问题,各个执行阶段的责任划分问题等等,同时如何加强整个执行局的统一调配,如何合理分配各个执行组的执行力量,如何与本院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对接协调等等,也需要在实施执行改革之前充分考虑。另外,执行机制的改革不能仅仅是执行局一个部门的工作,必须结合法院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及综合行政部门同步进行,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磨合与调整,逐步加强和改善,以求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发挥执行效能的最大化体现。

    上述意见仅是笔者对现阶段我院执行工作改革发展的一些思考和初步构想,难免存在欠妥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二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安阳市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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